刑法论文_人工智能时代新型支付方式与诈骗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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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摘要】文章摘要:人工智能时代新型支付方式的涌现,给诈骗罪构成要件中的处分意识要素带来巨大冲击,具体表现为“一个理论前提,两种案件类型”。在“一个理论前提”下需要探讨处分意识是
文章摘要:人工智能时代新型支付方式的涌现,给诈骗罪构成要件中的处分意识要素带来巨大冲击,具体表现为“一个理论前提,两种案件类型”。在“一个理论前提”下需要探讨处分意识是否必要,处分意识必要说的基本立场应该坚持。处分意识决定了诈骗罪的不法程度与行为类型,处分意识不要说试图以直接性要件、错误认识要素取代处分意识不可行。在“两种案件类型”中探讨新型支付方式下两种诈骗案件类型中的处分意识:当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诈骗对象时,有必要引入预设同意理论,用以说明行为人与机器背后的规则设置者之间的沟通,预设同意理论不仅能够界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处分意识及行为,并且可以说明其如何产生错误认识;当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诈骗工具时,对处分意识内容的理解应站在缓和说的立场,即被害人在处分财产时无需认识到财产的种类、数量、价格等要素,而只需认识到自身财产被转移的状态。
文章关键词:人工智能,新型支付方式,处分意识必要说,预设同意理论,处分意识内容,
论文作者:李淼
作者单位:清华大学法学院
论文DOI: 10.14084/j.cnki.cn62-1185/c.20210910.003
论文分类号: D924.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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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来源:《时代农机》 网址: http://www.sdnjbjb.cn/qikandaodu/2021/0910/1701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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